破产和特别清算

 大江桥律师事务所在企业重整方面拥有大量的经验成果,不囿于破产,而是考虑多重选择。应实行破产的情况下,在对客户进行充分说明的基础上,采取快捷适当的破产程序。虽说统称破产,根据破产申请代理人能力的不同,对利害关系人的影响程度各异。本事务所为员工,顾客,债权人的利益在个案中探索、实践最适当稳妥的程序。

 特别清算程序多在因企业转让等造成资产缺失,存在金融债务的情况下,作为对公司的清算处理而实施。大江桥律师事务所因参与了大量企业重整案件,拥有众多特别清算程序的实战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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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〇〇
(2)涉嫌发行欺诈公司债券的公司向其职员支付加薪应视为违法给付,破产管理人可基于不当得利请求返还之案例
(3)个别和解型特别清算程序中放弃对子公司的债权金额可否计入税前列支(周刊税务通信2474号第10页)~
(4)银行何时认识到债务人停止支付?--银行职员是否有必要实际认识到受任通知--
(7)因违反誓约条款为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程序的案例(东京地方法院2019年5月31日)
(8)您是否了解特别清算手续? ~除破产程序外存在别的清算型倒闭手续~
(9)专栏:原书记官发言 ~有关债权申报书的盖章~
(10)破产管理人对隐匿资产的调查
(11)关于2021年5月1日开始的不动产信息获取制度
(12)对归属清算中缺额的通知的否定权被认可的案例(大阪地方法院 2019年12月20日判决)
(13)破产申请代理人的防止财产流失义务
(14)连载专栏:新冠影响下的破产案件动向②--破产篇--
(15)新特别法规定的禁止扣押债权~关于禁止扣押自然灾害救济金等法律的制定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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